韦俊律师,南宁宾阳诉讼仲裁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时,把诉讼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是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这种送达制度的现状是:
留置送达的适用率为送达总数10%左右,这对送达诉讼文书来说,并非一个小的数目,也就是说,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会有10%要适用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是由送达人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见证人姓名,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这些程序和方式进行完毕送达才完毕;
留置送达的法律效果,当送达人原原本本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时,送达才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如果没有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则就表明送达违法,送达不发生法律效力。基层人民检察院曾经对留置送达不符合规定而提出抗诉的案例。这说是法律有规定应从其规定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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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送达的适用范围
刑事判决书应送达原侦查机关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
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
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症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逮捕的适用机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